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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上頭一遭!中央交通單位告地方政府還地索賠,獲判勝訴定讞。高速公路局不滿新店區公所向其租地後,卻違約轉租給業者經營安和花市,且拒還土地並推諉責任,憤而提告並向對方求償,最高法院昨日判決,區公所與業者須連帶賠償高公局1279萬多元確定。對此,新店區副區長張淑芬表示,因承包業者拒不還地,導致區公所需連帶賠償,收到判決書後,不排除向業者求償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高公局指出,新店區公所與其簽約,從2008年起以年租金73萬多元,向高公局租地作為安和花市之用,雙方並約定不得將土地轉租,不料,區公所卻在隔年就將土地委託瑞虹公司經營,2011年租約到期,公所卻推說業者拒搬也不願付租金。新店區公所辯稱,當初委託瑞虹公司經營花市,是出於調節花卉的產銷及推廣農產品的公益目的,與瑞虹合約到2011年底,後續是瑞虹不法占用且拒搬,區公所非出於故意或過失,也沒有獲得任何利益,不須賠償。台北地院判決高公局勝訴後,區公所今年5月已歸還土地,但仍不願付賠償金,雙方提出上訴。高院審理認為,2011年3月合約到期,高公局與區公所未簽新約,區公所就無權占用,不僅應拆花市還地,並須支付違法使用的租金共1279萬多元,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張淑芬說,目前尚未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,且區公所104年度預算中未編列此案賠償金,將於收到判決書後,與市府協調是否以專案交付賠償金,另向因拒不還地導致區公所遭連帶判賠的業者求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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